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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重点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滥用职权罪
(一)定义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公务职责的公正、勤勉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表现为两种情形:
(1)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2)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司法认定
1.渎职罪主体的范围: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
2.罪数的认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滥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又构成犯罪的,从一重论处,定滥用职权罪,而不以滥用职权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并罚。
(2)刑法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第397条的普通法条,对此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原则来处理,即以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定性。
3.其他相关规定:
(1)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滥用职权,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二、玩忽职守罪
(一)定义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履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未履行根据职责应当履行的职责;“不正确履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不履行一般表现为不作为;不正确履行则表现为作为,或者作为与不作为相互交织。
2.犯罪主观方面:过失。
(三)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是区分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属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
(2)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玩忽职守的过失,只是想把工作做好,但由于能力、水平有限或者原因,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属于工作失误。
2.罪数的认定
刑法397条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玩忽职守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第397条的普通法条,对此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原则来处理,即以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定性。
3.其他规定
(1)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4)对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5)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6)对于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如若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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