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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罪数形态(1)
帮考网校2020-09-30 14:5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罪数形态(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罪数形态,一起来看看吧!

一、含义

罪数即犯罪的个数。

二、标准:

关于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有“行为说”、“法益说(或结果说)”、“意思说(或犯意说)”、“构成要件说”、“犯罪构成说”、“个别化说”等观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采用“犯罪构成说”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凡是一次充足(充分地满足)犯罪构成的,构成一罪;多次地充足犯罪构成的,构成数罪。

三、中国关于罪数的传统分类

吴振兴教授在《罪数形态论》中提出“三•三分类法”,将一罪划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其中,“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四、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1.含义: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罪过针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的犯罪。

2.基本特征:

1)出于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

3)犯罪行为能够对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仍能使法益遭受持续侵害。

即成犯(故意杀人罪)——状态犯(盗窃罪)——继续犯(非法拘禁罪)

3.法律效果或意义:

1)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犯罪既遂后,侵害持续期间,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犯罪持续期间,其他人加入可以成立共犯(“承继的共犯”);

4)处罚原则:对于继续犯,无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均应以一罪定罪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

1.含义: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3.处罚原则: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数罪。

(三)加重犯(★★)

1.含义:又称“情形加重犯”,指以基本犯为基础,法律规定由于某种情形而配置较重法定刑的犯罪。

2.分类:主要有结果加重犯、罪行加重犯、次数加重犯等。

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

1)行为了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法律规定的、重于基本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结果;

2)行为人对于重结果具有罪过。行为人对于基本犯罪一般具有故意,而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至少有过失。第一,基本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少数情况是过失犯罪,如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属于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第二,行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3)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对结果加重犯应按照基本犯罪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五、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1.含义: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形态。如日本规定了强盗罪、强奸罪,但如果实施了强盗罪和强奸罪不构成数罪,而规定成立强盗强奸罪一罪。

2.基本特征: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特指异种数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新罪,是基于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

3.处罚原则:对于结合犯,以所结合的新罪定罪处罚。

(二)集合犯

中国,集合犯仅限于职业犯和营业犯。

1.含义: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形态。包括常业惯犯和常习惯犯。

2.处罚原则:按一罪处罚,不认定为数罪。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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