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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贪污贿赂罪(1)
帮考网校2020-09-25 14:2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贪污贿赂罪(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贪污贿赂罪,一起来看看吧!

一、单位受贿罪

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利用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直接间接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1.特点:官员的“身边人”利用对官员的影响力“斡旋受贿”,或者离职官员及其“身边人”利用离职官员的影响力“斡旋收财”。“斡旋收财”即俗称的“说情收财”。

2.行为类型:

1)关系密切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2)关系密切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3.与受贿罪的差异

1)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

”。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必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均在离职后。

4.未出台该规定前,该行为是如何处理的。——无罪

5.该罪所针对的情形是: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共同犯罪,则直接适用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即可。

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四、介绍贿赂罪

(一)定义

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介绍贿赂罪与斡旋受贿的区分:

1)是否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关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具体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第167号〉(以下简称“《纪要》”)提出了一个指导性的意见,即:“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2)自己是否得了财物。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仅仅利用亲情、友情关系,出面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介绍、联系,使行贿得以实现,从而使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介绍贿赂的行为。、

2.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分:很难划定。一般而言,行为人居间介绍,贿赂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的,可认为是介绍贿赂。如果是行为人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可认为是行贿罪的共犯。因为这种场合,行为人转交贿赂成为行贿的必要环节,参与完成了行贿行为。

3.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分:在行为人从请托人或受贿人那里收受了财物的场合,形成与受贿共犯区别的难点。一般而言,行为人因居间介绍,从行贿人那里受到酬谢的,可认为是介绍贿赂的违法所得,仅仅成立介绍贿赂罪。受贿人收受财物后,给予介绍贿赂人财物的,一般也可认为是介绍贿赂的违法所得,仅成立介绍贿赂罪。如果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且与受贿人共同占有财物的,应成立受贿罪共犯。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1.“拒不说明”,包括两种:(1)不说;(2)说了,但为虚假的。

2.与贪污罪、受贿罪:能认定为贪污、受贿的,定贪污罪、受贿罪,其他没认定的,还是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六、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定义

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看是否巧立名目,如加班费,是否合理,如加班一天得一万。

2.此罪与彼罪:与贪污罪的区分: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区别:区分的要点在于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特点是以单位的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由单位的负责人或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案或分发标准将国有财产私发给本单位职工,而且基本上人人有份。

本罪的认定通常是:

(1)单位适格;

2)由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决策的;

3)有一定的分配方案和分配标准;

4)单位(或部门)基本上人人有份;

5)不说完全平均分配,但多或少往往是根据职务高低或工作业绩的好坏来分的。

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形,即单位少数领导在研究决定分配方案时,将其中一部分国有资产以众所周知的分配方案,以职务高低或者工作业绩为标准,私分给单位成员(包括领导自己),而另一部分则以不为外界知道的方案由几个作出决策的领导进行私分。对于这种案件,应根据私分的对象不同,分别以私分

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论处,数罪并罚。

3.处罚方式:单罚制(只罚人不罚单位)。

七、单位行贿罪

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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