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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犯罪构成概述,一起来看看吧!
五、两种犯罪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当前主要有两种:一是中俄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二是欧陆的“三要件”犯罪论体系。
(一)中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
1.“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
(2)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需要的客观事实特征,是犯罪的外在表现。
(3)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各要件的具体要素
(1)犯罪客体(法益)
(2)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对象;特定的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
(3)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身份;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3.教科书中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
例如: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犯罪论部分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二)欧陆“三要件”犯罪论体系
1.“三要件”:构成要件该当(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1)构成要件该当性:指行为事实具备刑法对某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
(2)违法性:指行为从法律方面看具有不能容许的性质。
(3)有责性:又称为责任,指对于实施了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能够进行道义上的非难,即非难可能性。
与中俄“四要件”不同的是,欧陆“三要件”的认定是层层递进的,即先考察构成要件该当性(又称“构成要件符合性”),再考察违法性,最后考察有责任。例如,在甲某用刀将乙某刺伤的情形,先考察该情形是否符合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一定就成立故意伤害罪,因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只是具备犯罪成立的三个条件之一而已,此外还要考察违法性和有责性。然后进入第二个阶段,即对违法性的考察。最后发现,甲某之所以将乙某刺伤,是因为出于正当防卫,因此,就具备了违法阻却事由,即甲某的行为虽然该当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为不具有违法性,因此,不成立犯罪(故意伤害罪)。案件的评价到此为止。如果,甲某对乙某的伤害不具有任何违法阻却事由,同样不必然成立犯罪,因为还要进行第三阶段的评价即看是否具有有责性。一考察,发现行为人甲某只有十二周岁,那么,虽然甲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具有违法性,但由于行为人甲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具备有责性,不成立犯罪。即,只有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评价为成立犯罪。
2.各要件的具体要素
(1)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对象;犯罪时间、犯罪地点;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等)
(2)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3)有责性(有责性的故意与过失;目的;动机;责任阻却事由: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等)
3.教科书中的(三要件)犯罪论体系
例如:[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犯罪论部分
第五章犯罪论的体系
第六章构成要件该当性
第七章违法性
第八章有责性
第九章未遂犯
第十章共犯论
第十一章罪数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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