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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B.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答案】C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
A项错误。丙的死亡与甲的驾车行为虽有因果关系,但是,甲因面部被烟头击中,仓促之间会产生一些本能反应,以致车辆失控撞死丙,既难以说甲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丙的死亡又难以认定甲存在过失,甲对丙的死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根据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时,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而在本题中,应当认定乱扔烟头的行人乙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甲不负主要责任,同样可以得出甲不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
B项错误。没有甲的威胁,乙便不会自杀,甲的威胁与乙的自杀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威胁被害人事后不得报警,否则就要杀死被害人,这是强奸犯在强奸罪行结束后惯常使用的手法,该威胁导致乙死亡的可能性低,乙在报警之后选择自杀过于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认定甲的威胁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此外,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乙的死亡系出于本人(错误)的自主决定,乙对死亡结果应当自我答责,不能要求强奸犯答责,据此也可否定甲的威胁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C项正确。丙可能是甲直接轧死的,此时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不待言。丙也可能是被后来的乙车轧死的,即便乙对丙的死亡应负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也应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因为,甲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没有采取将丙拖到路边等有效措施避免丙被其他车辆碾轧,让被害人仍旧躺在路上,这一不作为行为具有导致丙被其他车辆轧死的高度危险性;由于是夜间,该路段系无照明路段,以致乙未注意到躺在路上的丙,乙车从丙身上轧过,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能够认定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说,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项正确。在电梯口相互厮打这—行为本身蕴含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因为在较硬的地面上厮打有致人摔死、摔伤的危险性,而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使丙掉入电梯通道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乘坐电梯时,经常能看到贴有“请勿推门”、“请勿扒门”等警示标识,因为电梯门受外力挤压,有可能打开;换言之,在挤压情况下,“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是不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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