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盗伐林木罪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滥伐林木罪的成立要求滥伐数量达到10立方以上,故甲公司的行为也不成立滥伐林木罪,如果同一行为还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
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并没有转移车辆占有的行为和意思,故甲不可能构成侵占罪“甲欺骗乙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让乙将该车的占有转移给自己,A.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B.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D.以医疗事故罪论处。【考点】非法行医罪,仍然可能成立非法行医罪,医生甲显然没有取得个人行医执业许可证,甲擅自为他人看病的行为成立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行为本身过失导致就诊人死亡的。
甲冒用乙的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甲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甲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2.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未触犯侮辱罪,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考点】侮辱罪、诽谤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当前罪名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侵犯广义的性的自主决定权的犯罪;而侮辱罪是侵犯名誉的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侮辱罪。
B.虚假出资罪,【考点】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甲不存在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的行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甲将公司资金借给其他公司的行为也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考点】缓刑、假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规定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教唆犯属于共犯的一种情形。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刑法并没有规定独立的处罚原则。而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与间接正犯并不是对立关系。
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成立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冒充警察实施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并不成立招摇撞骗罪“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构成抢劫罪既遂。
缺乏盗窃犯罪故意,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甲客观上入户盗窃了价值数额较大(5000元)的清代玉坠,但行为时甲合理地(乙家家徒四壁)认为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因而甲缺乏盗窃罪的犯罪故意。甲的行为在盗窃罪的犯罪内主客观并不统一。甲取得该玉坠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之后实施的行为如果侵犯新的法益、具有责任的话,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实行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现实危险性,那么甲的行为与乙重伤之间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甲女并没有实施伤害乙的危害行为,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但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属于在新法生效期间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理当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不能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历年真题,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考点】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的不同仅仅在于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在解释方法和技巧方面没有差别,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仍然属于类推解释”可以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成立条件。其行为在客观上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因为是虚假恐怖信息),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办事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办案,绝不允许为了所谓的效率而突破司法程序规定,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许偌。着手或已经在公务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1)受贿行为与接受馈赠的界限;(2)受贿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1)国家工作人员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挪用公款罪与合法借款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的三种情形范围;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指利用职务权利和地位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以不为他人知晓的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的行为,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D.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利用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直接间接影响力。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1)关系密切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关系密切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1)如果行为人泄露国家秘密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2)如果故意或过失泄露秘密的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2)邪教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三、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2)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如果不是有共同徇私枉法的共同故意和行为,(1)共同实施的同一枉法裁判行为,(3)经过主管领导决定实施的枉法裁判行为,A.如果该领导明知有枉法裁判行为而积极支持的。
(1)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明知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2)刑法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刑法还规定了其他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2)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B.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D.郑某等人事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考点】非法占有的认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当认为两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相同的。郑某等人在劫取面包车的行为发生后,即当郑某盗窃面包车行为完成之时。但不能由此推定前面的抢劫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