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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答案】D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
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于丁死亡的后果应归属于谁。毫无疑问,甲乙丙三人在意思联络的前提下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应当共同对丁死亡的后果负责(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具体说来,对甲乙二人而言,无论结果是谁导致的,另一人都要负责;对丙来说,虽然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是丙依然为甲乙二人的行为提供了原因力,因此也要负责。所以,D项正确。A、B、C项均错误。
2.《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答案】B
【考点】对刑法64条的理解
【解析】
A项错误。甲输掉的赌资并非“犯罪所得”,无法退赔。
B项正确。乙挪用了500万,其造成的损失即是500万,因此也应退赔500万。至于购买房屋贬值这一事实并不影响退赔数额的计算。
C项错误。此处的100万既是行贿款也是受贿款,既然已经没收,则不得再令行贿人退赔。
D项错误。二人共同对30万元负责,即应该二人共同退赔30万,而非每个人退赔30万。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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