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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历年真题(1)
帮考网校2020-09-30 09:2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历年真题(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帮考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答案】D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

A项错误。“法无明文规定不作为罪”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不作为犯罪亦不例外;但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并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有可能来源于生活经验(理论上称之为“开放的构成要件”)。

B项错误。作为可能性的具备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不具备此条件,不作为犯罪即不成立。

C项错误。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单纯的不作为即可成立,而是必须其不作为导致一定的法定后果才成立。

D项正确。不作为只是一种实施犯罪的方式,原则上所有犯罪类型均有不作为方式存在的空间。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答案】C

【考点】刑法因果关系

【解析】

A项错误。王某的财产损失是由乞丐独立导致的,而不可归责于甲,甲只需对其导致的伤害后果负责。

B项错误。虽然在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行为,但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却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C项正确。虽然直接导致结果的是丙的行为,但丙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之处,因此,石某死亡的结果不可归责于丙,而应归责于交警的错误指挥。

D项错误。没有丁的敲诈行为,就不会有陈某的财产损失结果,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至于谁获得了财物,不能改变被害人财产损失的事实。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帮考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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