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观案例题
题干:中国公民孙某申报2020年度取得下列所得:(1)每月工资3000元,12月份另取得年终绩效工资30000元,孙某选择对年终绩效工资单独计算纳税。(2)5月份孙某出售自己持有的限售股,取得转让收入100000元,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3)7月份购入A债券20000份,每份买入价5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1000元。12月份卖出A债券10000份,每份卖出价7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700元。(4)利用业余时间兼职,1-12月份从兼职单位每月取得报酬3000元并从中拿出500元通过国家机构捐给希望小学。(5)2019年1月,任职企业授予孙某10000股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的施权价每股5元.2020年10月5日,孙某按照规定行权6000股,行权日该股票市场平均价格每股10元。2020年11月30日,孙某再次行权4000股,行权日该股票市场平均价格每股12元。(6)从B国取得股息折合人民币10000元,在B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孙某2020年11月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 A 、900
- B 、840
- C 、2380
- D 、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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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按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年度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孙某2020年10月股票期权行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10-5)]×3%-0=900(元)
孙某2020年取得股票期权合计应纳税所得额=6000×(10-5)+4000×(12-5)=58000 (元)
故孙某2020通11月第二次股票行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8000×10%-2520-900=2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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