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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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教材中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而教材中又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请问两处规定是否矛盾?两种情况的房产税纳税人是否一致?为什么免收租金期间按“房产原值”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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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首先,这两个规定不矛盾;
其次,这两个规定的纳税人并不一致,无租使用房产的纳税人为实际使用人,免收租金期间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
再次,免收租金期间按“房产原值”计税只是为了区分从租计税,它的计税依据仍然是房产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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