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C,D】
A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 内部控制指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工制度,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分管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高级管理人不得同时管理与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或机构。
B项,第21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银行类业务承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界定总部与分支机构的职责范围,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非单一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项目承揽等辅助性活动以外的投资银行类业务。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C项,第30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针对管理和执行投资银行类项目的主要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明确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等内容。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D项,第3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的内部控制人员,独立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工作。投资银行类业务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