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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某医院决定投资1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12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F六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招标文件规定,2012年10月29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2年11月3日举行开标会。招标文件规定,2012年10月29日前提交投标文件,但E单位2012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结果,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A、B、C、D四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招标标底计算存在问题,夸大了工程量,使标底高出实际估算近1000万元。同时,D单位向该医院要求撤回投标文件。为此,该医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2013年2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日开工,该医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标底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
    题目: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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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在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理由: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不允许对不同的投标人提出不同的要求。
(2)不妥之处:招标文件规定,2012年10月29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2年11月3日举行开标会。
理由: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不妥之处: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
理由: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4)不妥之处:中标书在开标会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
理由:评标工作不宜久拖不决,如果在评标中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应当及早采取其他措施(如宣布招标失败)。
(5)不妥之处:更改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
理由:如果不宣布招标失败,则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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