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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2016年2月,甲公司自乙公司购买500吨大豆,合同显示,甲公司须在3个月内支付25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4个月内分4批交付大豆,由乙公司负责运输。2016年2月27日,乙公司运送第1批30吨大豆至甲公司所在地,但因甲公司暂无闲置仓库,要求乙公司晚2天卸货。乙公司将该批大豆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提存当日,突降大雨,导致约有10吨大豆遭受不同程度损失,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016年3月15日,乙公司将第2批100吨大豆交付丙公司运输,但因丙公司途中遭遇山洪至火车脱轨,100吨大豆全部毁损。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2万元运费。2016年4月,乙公司听闻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破产风险,遂通知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表示自己经营良好,但乙公司坚持己见,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后因甲公司急需大豆,无奈之下,甲公司找到丁公司,丁公司以其价值1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债务设定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题目:2016年4月,对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效力属于( )。
  • A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 B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 C 、行使不安抗辩权
  • D 、乙公司应提供甲公司履行义务困难的证据
  • E 、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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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E】

(1)选项ABC: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本题中,因乙公司主张不安抗辩的要件不充分,没有确切证据,因此,严格来讲,是不构成不安抗辩权的)。(2)选项D: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选项E: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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