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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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造师案例题2010年3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某住宅小区建筑项目公开招标,共有A、B、C、D四家建筑公司参加投标,结果由B建筑公司中标并于2010年4月5日在网上进行了公示。2010年4月17日,投标人A建筑公司以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有串标嫌疑为由,向项目所在地建设局进行投诉,建设局受理投诉后,以其不是利害关系人为由(A建筑公司列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出具了驳回异议的报告并送达A建筑公司。 2010年4月末,房地产开发公司向B建筑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在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消防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公司,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于是,房地产公司迟迟不予签订合同,无奈B建筑公司只得诉至法院,但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中标通知书,但该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A建筑公司的投诉主体是否适格?其投诉程序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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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A建筑企业投诉主体适格,但其异议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3条的明文规定,投标人和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依法享有投诉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权利。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投诉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而A建筑企业的投诉超过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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