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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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造师案例题2010年3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某住宅小区建筑项目公开招标,共有A、B、C、D四家建筑公司参加投标,结果由B建筑公司中标并于2010年4月5日在网上进行了公示。2010年4月17日,投标人A建筑公司以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有串标嫌疑为由,向项目所在地建设局进行投诉,建设局受理投诉后,以其不是利害关系人为由(A建筑公司列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出具了驳回异议的报告并送达A建筑公司。 2010年4月末,房地产开发公司向B建筑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在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消防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公司,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于是,房地产公司迟迟不予签订合同,无奈B建筑公司只得诉至法院,但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中标通知书,但该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房地产公司指定分包的行为有无不妥?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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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房地产公司指定分包的行为不妥。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而招投标文件对消防工程的指定分包均未作出规定,这种情况下,承包人B建筑公司应当自己完成发包的全部工作内容,因此,如果房地产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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