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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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造师案例题2010年3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某住宅小区建筑项目公开招标,共有A、B、C、D四家建筑公司参加投标,结果由B建筑公司中标并于2010年4月5日在网上进行了公示。2010年4月17日,投标人A建筑公司以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有串标嫌疑为由,向项目所在地建设局进行投诉,建设局受理投诉后,以其不是利害关系人为由(A建筑公司列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出具了驳回异议的报告并送达A建筑公司。 2010年4月末,房地产开发公司向B建筑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在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消防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公司,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于是,房地产公司迟迟不予签订合同,无奈B建筑公司只得诉至法院,但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中标通知书,但该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房地产公司应诉答辩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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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房地产公司答辩理由不成立。按照《招标投标法》第45条和第46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对招标人(房地产公司)和中标人(B建筑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要求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如未能订立,则应当有一方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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