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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A市甲律师事务所(简称“甲所”)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013年初,合伙人王某为了招揽业务向介绍案源者支付高额介绍费;A市司法局接到举报后对甲所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甲所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撤销了对甲所的处罚,甲所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不准撤诉,继续审理此案,但原、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3年底,乙公司以王某为其担任诉讼代理人期间,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乙公司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所赔偿其损失120万元;丙公司以王某欠付其个人借款50万元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在甲所的部分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2014年初,甲所召开合伙人会议以王某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决定将王某除名,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题目:有关乙公司的赔偿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 、王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甲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B 、乙公司应先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甲所对王某无法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C 、王某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D 、除王某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对该笔债务不承担责任
  • E 、除王某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对该笔债务应当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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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E】

该笔债务属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造成的债务,甲所应当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造成该债务的合伙人王某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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