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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可以以销除股权或者股份的方式减资。在本题中,如果A公司依法定程序先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并在债权人的要求下清偿了公司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A公司可以通过销除股权(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向乙返还80万元)的方式减资。
【解释】①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②所谓抽逃出资是指保留股东资格、违法将出资抽回;③在本题中,A公司先向乙返还80万元的出资,然后再通知债权人,这样做肯定不对;如果A公司经法定程序(股东会决议、通知公告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向乙返还80万元的出资,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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