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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长水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生产销售工程机械设备。为了扩大规模,2014年2月1日,长水公司向恒发公司借款3000万元,期限1年。2014年9月,由于受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长水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恒发公司几次催收均无结果。2016年3月6日,恒发公司向法院申请长水公司破产。
    题目:下列关于本案破产申请及撤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 、长水公司作为债务人依法提出长水公司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B 、恒发公司可以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其提出的破产申请
  • C 、恒发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法提出长水公司破产申请的条件是长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D 、恒发公司作为债权人可向长水公司住所地法院提出长水公司破产申请
  • E 、

    恒发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提出长水公司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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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C,D,E】

(1)选项A: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之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除此之外还要包括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选项B: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申请。(3)选项CE:当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判断的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无须考虑资不抵债问题,故本题中,当恒发公司几次催告而无果的情况下即可申请债务人破产。(4)选项D: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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