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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位于某县城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至2021年之间在当地开发了阳光新城小区,该小区为普通标准住宅,相关业务如下:(1)2016年3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5000万元并缴纳契税150万元,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当月将受让土地使用权的60%用于开发建造阳光新城小区。(2)项目开发期间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8000万元,其中包括利息费用350万元(利息费用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3)项目开发期间发生管理费用930万元、销售费用660万元、财务费用200万元(不含上述利息)。(4)因公司资金紧张,工期拖延,该项目于2020年1月竣工验收。至2021年11月,已经销售了70%的可售建筑面积,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3000万元,该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5)2021年11月公司将剩余30%的建筑面积整体出租给当地一家工厂做职工宿舍,租赁合同注明租期三年,当月预收了一年租金共计含税金额24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时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为国家规定的最高比例;考虑地方教育附加,不考虑印花税)
    题目:甲公司转让阳光新城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万元。
  • A 、0
  • B 、556.35
  • C 、658.35
  • D 、7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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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增值额=13000-619.05-9835.31=2545.64(万元);

增值率=2545.64÷9835.31×100%=25.88%,适用税率为3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545.64×30%=763.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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