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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从事肉制品加工和销售。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15年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整休的重要性为100万元,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告日为2016年4月30日。 资料三: A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审计计划,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范围是:金额高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报表项目,金额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但存在舞弊风险的财务报表项目; (2)注册会计师拟复核和评价甲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编制的内部控制说明和流程图,以了解内部控制是否变化并对拟信赖的控制实施测试; (3)A注册会计师和项目组成员就甲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因项目组某关键成员无法参加,拟由项目组其他成员选取相关事项向其通报; (4)2015年有多名消费者起诉甲公司,管理层聘请外部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A注册会计师亲自向律师寄发由管理层编制的询证函,并要求与律师直接沟通。 要求: (二)针对资料三,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傲法是否恰当,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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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不恰当。理由:在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范围时,不能仅仅考虑重要性水平,还应考虑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计划获取的保证等因素:即使考虑重要性,也应该从严以“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为标准进行衡量,而不是以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为标准进行衡量。

(2)不恰当。理由:应该首先确定内部审计工作是否以实现审计目的,之后再进行相关了解和测试。

(3)不恰当。理由:项目组的关键成员必须要参加讨论,不能被其他成员代替。

(4)不恰当。理由:在寄发之前,应该对询证函上的信息(包括邮寄地址与被审计单位的备案的信息)进行核对后再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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