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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题(主观)】
某市集团公司员工吴某,2011年取得以下收入:(1)每月取得工资5580元,于2011年12月份取得全年奖金12000元;(2)利用工作之余为另一建筑企业做A项目的工程设计,分三次取得该项目的设计费共计30000元;(3)年初将门面房出租给外地来本地做生意的人员经营,合同租期3年,按年收取租金24000元,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及附加,当年4月因大风阳台受损,支付修理费1000元;(4)8月取得另一上市公司股息20000元;(5)受邀请提供培训收入20000元,从中先后拿出6000元、5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分别捐给了农村义务教育和贫困山区;(6)甲企业有三项债权打包拍卖(债务人A欠20万元,债务人B欠30万元,债务人C欠50万元),吴某从拍卖会上以70万元购买该打包债权。经催讨,B债务人的欠款收回24万元;(7)当年装修房屋提取公积金450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1)吴某取得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吴某设计费应纳个人所得税;(3)吴某房屋出租每月应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吴某房屋出租应纳个人所得税;(5)吴某取得上市公司股息应纳个人所得税;(6)吴某提供培训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吴某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吴某提取公积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