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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题
    题干:【案例3】吴某和李某夫妻二人共有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的名下。后吴某和李某离婚,人民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该判决的生效日期为2016年2月1日,但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6年3月1日,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当日支付了500万元购房款,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6年4月1日,吴某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王某,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当日支付了600万元购房款,并于2016年4月10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张某知悉后提出,由于吴某在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该房屋没有处分权,吴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6年7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出租给谢某,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书面租赁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016年9月1日,王某向刘某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但双方未约定是否支付利息。王某以该房屋设定抵押,并于2016年9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清偿债务,刘某拟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经与刘某协商,2017年1月10日,王某在未告知承租人谢某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作价700万元卖给姚某。双方于2017年1月15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当日姚某要求谢某在10日内搬出该房屋,遭到谢某的拒绝。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与姚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赔偿其因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而造成的损失。此外,谢某还提出,由于自己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此该租赁合同无效,自己无需向王某支付任何费用。
    题目:刘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支付借期内的利息?刘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支付逾期利息?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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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①刘某无权要求王某支付借期内的利息。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②刘某有权要求王某支付逾期利息。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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