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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某证券公司2007年10月1日的净资本金为5个亿,流动资产额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比例)为180%,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占净资产的12%,净资本占净资产的75%,2008年4月1日增资扩股后净资本达到20个亿,流动资产余额是流动负债余额的1.8倍,净资本是净资产的80%,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为净资产的9%。2008年6月20日该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 如果该证券公司未获得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而擅自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 A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C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 D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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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B,C,D】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实际是教材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介绍业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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