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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题
    题干:2014年3月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向A公司交付1000套西服,总价款60万元;A公司应于收到货物后的3日内付清货款。2014年3月12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交付了1000套西服,并由A公司验收入库,但A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向B公司支付货款。经B公司多次催讨,A公司表示由于C公司拖欠其应付的货款60万元,也多次向C公司催讨而无果,导致本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力支付应当付给B公司的60万元货款。后经查明,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13年5月6日,A公司曾于2014年6月和2014年12月两次派员向C公司催讨货款,但并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对C公司主张其到期债权。同时查明,A公司尚拖欠D公司70万元的货款也未支付。2017年3月5日,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代位行使A公司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B公司的代位权成立,并判令由C公司向B公司履行清偿义务,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C公司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D公司得知这一事实后,认为自己也是A公司的债权人,且其债权发生于2014年2月,B公司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没有优先权,提出应与B公司平均分享由C公司偿还的60万元。对D公司的这一要求,B公司予以拒绝。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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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首先,人民法院判令由C公司向B公司履行清偿义务,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C公司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其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的判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本案人民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A公司(即债务人)承担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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