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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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个体工商户甲在某集贸市场从事服装经营。2009年1月,甲以生意清淡经营亏损为由,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税务所责令其限期申报,但甲逾期仍不申报。随后,税务所核定其应缴纳税款1000元,限其于15日内缴清税款。甲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并对核定的税歙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1500元的一批服装。扣押后甲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遂将服装以1000元的价格委托某商店销售,用以抵缴税款。
    题目:分析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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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2)①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准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所未经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理。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甲某的应纳税款为1000元,而税务机关扣押了甲某价值1500元的一批服装,显然扣押的货物价值超过了应纳税款的价值,税务机关扣押货物的价值偏高。③《关于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一)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二)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三)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变卖抵税财物的价格,应当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定。税务所一是未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二是未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未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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