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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某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8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派员对其2015年1月~2017年12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5年1月份有一笔加工业务,收入5.85万元。由于对方没有索取发票,因此没有确认收入,而是将款项直接汇入股东个人账户,未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相应的成本费用却进行了结转。经稽查相应程序,朝阳区税务局于2018年8月5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送达该加工厂,要求企业在15日内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0.5‰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2倍的罚款。收到处罚决定后,企业于2018年8月30日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了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手续,并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缴纳滞纳金、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欲聘请信达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题目:判断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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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应该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

该企业隐瞒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结果,属于偷税,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没有期限限制。对于偷税,罚款的数额是未缴少缴税款的50%至5倍,因此2倍罚款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2)企业于2017年8月30日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时,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是正确的。因为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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