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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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某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1年5月国税稽查分局派员对其2010年1月~2011年4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0年3月份有一笔销售电子产品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税款85万元,于当月收到购货方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该电子生产企业以购货方占用其流动资金为由经协商另收20万元作为补偿,款项已于当月收到,公司也于当月向购货方开具收款收据,并按“金融保险业”计提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检查人员认定该项补偿款应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税务稽查分局于2011年5月28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同时送达该电子生产企业,要求其补缴增值税29059.83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题目:判断国税稽查分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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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税务检查人员认定该项补偿款应缴纳增值税是正确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本题目中,该电子生产企业以购货方占用其流动资金为由经协商另收20万元作为补偿,实质上是延期付款利息,所以,应当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应当补缴增值税=200000÷(1+17%)×17%=29059.83(元)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增值税29059.83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是正确的,但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但征管法中对此并没有罚款的规定,所以,税务机关不能对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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