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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老师,教材274页中(五)上面的一段话说道“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由于已经包含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之中,因此,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是在教材275页中(二)上面的一段话写道“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这两项规定是否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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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不矛盾,这是两种不同情况的政策规定。
第一项政策针对的是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情况,由于扣除项目之一是旧房的评估价格,而购买房地产时缴纳的契税已经反映在评估价格中了,所以不再扣除契税,否则造成重复扣除。
第二项政策针对的是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况,此时是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这种情况,税法特别规定,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如果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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