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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题目: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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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在本题中,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董事孙某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共计5人,超过了全体董事的半数,因此,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符合规定。



(2)甲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首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其次,法律并未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要有一定原因,甲公司的公司章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甲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
  (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题中,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股票的时间距其离职(2011年7月1日)未超过6个月。



(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6)①钱某的抗辩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在本题中,即使有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钱某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也不能免除钱某的责任(同时应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②李某的抗辩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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