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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仪器,但无力购买,遂请求丙公司购买并租给自己。甲、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精密仪器,价款500万元;甲公司租赁该仪器10年,年租金80万元。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10万元,在本金中预扣。工公司实际支付内公司90万元。为相保该借款债权,内公司以其一台价值40万元的车辆抵押,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戊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与丙、戊公司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公司未能清偿借款。工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该抵押车辆上月发生事故被送往辛公司处维修,因丙公司长期拖欠维修费用,被辛公司留置。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1)辛公司无权因拖欠维修费留置该车辆。(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丁公司要求保证人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称:(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抵押担保,丁公司应先实现抵押权。(2)对于抵押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戊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承担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部分的补充保证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 A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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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成公司的抗辩理由(2)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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