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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题
    题干:2019年5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大型机器设备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9年5月20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2019年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2019年5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当事人对担保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2019年7月1日,丙公司将该大型机器设备出租给戊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年。2020年5月20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经协商,丙公司准备将该大型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卖给庚公司,用于履行担保责任。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当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能否向丁公司追偿?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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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丙公司不能向丁公司追偿。根据规定,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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