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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题
    题干:【案例3】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掘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6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未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2016年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担保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2016年4月1日,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出租给戊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年。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经协商后,丙公司拟将该挖掘机作价160万元变卖给庚公司,用于履行担保责任。
    题目:当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能否向丁公司追偿?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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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丙公司不能向丁公司追偿。根据规定,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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