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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题干: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13年1月~2016年2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1)2013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2013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4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3)2015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5)2015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平方米,截止2013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平方米,取得收入40500万元;尚余4500平方米房屋未销售。(6)2015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东丽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7)2016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4500平方米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32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2015年9月,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的税金为2227.5万元;③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不考虑印花税的影响)。
    题目:计算2016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平方米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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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扣除项目=0.72×4500=3240(万元)
增值额=4320-3240=1080(万元)
增值率=1080÷3240×100%=33.33%
应纳土地增值税=1080×30%=324(万元)
【提示】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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