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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某美国国籍来华人员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7年,2015年10月取得新加坡一家公司支付的劳务报酬金额10000元(折合成人民币的金额,下同),被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元;在新加坡出版一部小说,获得稿酬20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2000元。同月还从美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在美国提供咨询劳务,获得报酬20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1500元。经核查,境外完税凭证无误。计算该人员的境外所得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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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A:新加坡的所得计算:
(1)计算限额分国又分项:
①来自新加坡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
②来自新加坡的稿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20000×(1-20%)×20%×(1-30%)=2240(元)
(2)比较限额分国不分项:(分国加总)在新加坡已纳税额=1000+2000=3000(元)<1600+2240=3840(元)
应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3840-3000=840(元)。
B:美国的所得计算:
(1)计算限额分国又分项:
①来自美国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
②来自美国的利息收入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0×20%=200(元)。
(2)比较限额分国不分项:(分国加总)在美国已纳税额=1500+300=1800(元)<3200+200=3400(元)
应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3400-1800=1600(元)。
该人员的境外所得在我国境内合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40+1600=2440(元)。
【考点小结】
个人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计算扣除限额时,基本原则是分国又分项;具体比较限额抵免时,基本原则是分国不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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