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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题
    题干:【案例2】甲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2017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A银行,到期日为2017年7月1日。2017年4月4日,乙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被B拾得。4月5日,B伪造了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人名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丙公司,C以乙公司保证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了“保证”字样,但未记载保证日期。2017年4月10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善意无过失的丁公司,以支付货款。2017年4月12日,丁公司在戊公司的胁迫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2017年7月4日,戊公司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明知戊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况下,仍向戊公司支付了100万元的票款。
    题目:假设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票据返还诉讼并胜诉,丁公司重新取得票据后,如果丁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请求付款而遭到拒绝,在保全其票据权利后,丁公司能否向乙公司、B和C行使追索权?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C对丁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后,C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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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①丁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②丁公司不能向B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B)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③丁公司可以向C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签章伪造),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保证人(C)仍应对票据权利人(丁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④C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有权向出票人甲公司、承兑人A银行行使再追索权。
解析: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首先,C不能对被保证人乙公司的后手丙公司行使追索权;其次,由于被保证人乙公司属于被伪造人,C不得对其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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