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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张某于1991年12月20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发明专利申请,1992年12月20日,国家专利局向其授予发明专利权。甲家具厂为解决生产边角料问题,于1991年7月对原有锅炉进行技术改造,配备一台物料机,将锯末、木粉和刨花等杂物直接吹进锅炉悬浮燃烧,试制成“高效节能炉”,并于1992年1月取得省科委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证书。此后,该厂一直在本厂范围内使用“高效节能炉”。1993年12月8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家具厂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查明,“高效节能炉”与“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在技术特征上完全相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请具体指明张某“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的专利保护期间起算点。说明理由。(2)甲家具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专利权?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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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张某“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的专利保护期间应当自1991年12月20日起计算。根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甲家具厂的行为并不侵犯张某的专利权。根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本题中,甲家具厂在1991年12月20日前就已经使用“高效节能炉”,此后也一直保持在本厂范围内继续使用,不侵犯张某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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