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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造价师案例题
    题干:某业主与某施工单位就某住宅楼施工工程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该工程采用边设计边施工的方式进行,合同的部分条款如下:××工程施工合同书(节选)一、协议书(1)工程概况:该工程位于某市的××路段,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砌体结构住宅楼(其他概况略)。(2)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为该工程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工程。(3)合同工期:合同工期为2012年2月22日~2012年9月30日,扣除5月1~3日,合同总工期为220天。(4)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贰佰叁拾肆万元整(¥234.00万元)。(5)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达到承包商最优的工程质量。(6)通用合同条款:①发包人从第一个进度付款周期开始,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②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③工程竣工结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28天内给予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质量保证金除外),发包人逾期支付的,应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7)专用合同条款:①质量保证金金额或抵扣比例:每次进度付款中按10%扣留。质量保证金限额:签约合同价的5%。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施工单位在该项目的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承担全部保修责任。③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就竣工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交由发包人上级单位指派的审计机构审核,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决定书》确认的结果为准,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二、其他补充协议(1)乙方在施工前不允许将工程分包,只可以转包。(2)甲方不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3)乙方应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4)涉及质量标准的变更由乙方自行解决。(5)合同变更时,按有关程序确定变更工程价款。(6)分包范围:施工图标示的装饰装修施工。其中,首层大厅及名品购物区装饰施工由分包人作为招标人与总承包人联合招标,另行选择专业单位施工。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总承包人收到总包工程发包人对应款项后7日内支付给分包人。总包工程发包人不能按期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条件尚未成熟,分包人不得因此追究总承包人的逾期付款责任。竣工结算: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双方就分包工程竣工结算达成一致后,总承包人将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纳入总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按总包合同约定提交给总包工程发包人,但是分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以总承包人与总包工程发包人竣工结算价款中装饰装修部分的价款的97%为准。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原则同进度款。三、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火灾结束后48小时内,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20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另外,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属实。
    题目:协议书条款中有哪些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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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该项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承包范围为该工程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工程。
正确做法: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应将一项工程的土建、装饰、水暖电作为一个标包来承包,不能将其分解。因此,承包范围应该为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等全部工程。
(2)不妥之处: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
正确做法:该工程是采用边设计施工的方式进行,对工程总价不能很好地估算,应采用单价合同。
(3)不妥之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达到承包商最优的工程质量。
正确做法: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4)不妥之处:该合同的合同总工期为220天。
理由:合同工期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在施工合同中签订的工期,不因工期定额计算的工期的改变而改变,本案例中,协议约定“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23天”,故该工程的合同工期仍为223天。目前国内建筑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计算时不扣除法定节假日天数。
(5)不妥之处:合同专用条款关于保修期的规定。
理由: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修改建议: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保修期为1年。
(6)不妥之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不妥。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按照上述合同条款的约定,保修金的返还至少需要数十年以后,这对当事人双方均缺少可操作性,且增加承包人负担,还可能因此提高工程造价。
修改建议:
①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每次进度付款中按10%扣留;
②质量保证金限额:签约合同价的5‰。
③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后返还。
(7)不妥之处:①合同条款约定竣工决算价以审计结果为准;②专用条款修改了通用条款,但未约定具体付款期限。
理由:①竣工结算价款在合同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②合同履约时容易产生争议。
修改建议:删除合同专用条款本款。发包人上级单位的审计要求,应当作为其内部结算管理的一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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