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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2024年7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依法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甲公司章程规定:赵某、钱某和孙某认缴出资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出资期限分别为公司成立之日起1个月、2个月和3个月,甲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未作特别规定。2024年7月3日,赵某书面通知钱某、孙某,拟将其所持全部股权以100元转让给李某,李某于股权变更登记日当日以现金支付价款,接到通知的股东均未回复。2024年8月5日,甲公司将李某记载于股东名册,赵某与李某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赵某未缴纳出资,李某对此知情,8月6日,甲公司将周某记载于股东名册,钱某与周某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8月7日,孙某以赵某和钱某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对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提出异议。2024年8月8日,甲公司请求赵某缴纳10万元出资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赵某以股权已经转让给李某为由予以拒绝,李某以股权转让时赵某已过出资期限为由予以拒绝。2024年9月2日,甲公司请求周某缴纳20万元出资周某以其与钱某约定由钱某出资为由予以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孙某以赵某和钱某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对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提出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 A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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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题中,赵某于 7 月 3 日通知孙某,钱某于 7 月 4日通知孙某,孙某接到通知后未予答复。8 月 7 日,孙某主张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已经超过了 30 日,视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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