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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租赁期间,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1年5月1日前付清全部价款。合同成立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2011年4月15日,丁公司发现了上述事实。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 B 、由于戊公司尚未支付价款,丁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
  • C 、丁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机床损失
  • D 、戊公司有权以第三人主张权利为由,拒绝向甲公司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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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1)选项A:甲公司系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转让该机床,属于无权处分。(2)选项B: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中的“合理价格受让”,强调的是价格合理,并不要求价款已经支付;另外,甲公司故意隐瞒无权处分的事实,戊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且机床已经交付,戊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机床所有权,丁公司无权要求返还。(3)选项C: 丁公司的物权受到甲公司无权处分行为的侵害,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或者,甲公司无权处分租赁物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4)选项D:戊公司善意取得机床所有权,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无权拒绝向甲公司付款;如果戊公司不能主张善意取得,则其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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