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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题(主观) 2010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6个月,以甲公司的两栋厂房(其中一栋已出租给某商场,租期5年)作为抵押,但不包括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当日,乙银行即向甲公司发放了全额贷款,但由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计算机系统故障,双方未能办理厂房抵押登记手续。2010年3月7日,乙银行业务人员直接造访甲公司总部,要求甲公司为该抵押贷款另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恰逢甲公司与其原料供应商丙公司商谈业务,甲公司董事长遂当场让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并加盖了丙公司公章。借款合同到期,甲公司无力清偿贷款本息,乙银行因业务繁忙一直未向甲公司、丙公司主张任何权利。2011年5月5日,乙银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向乙银行支付甲公司所欠贷款本息。庭审过程中,丙公司提出两项辩解:(1)乙银行应当先向甲公司主张权利,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2)乙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将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排除在外,仅以两栋厂房本身设定抵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2)甲公司以已经出租的厂房设定抵押,如果抵押权实现,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并简要说明理由。(3)丙公司提出的两项辩解是否合法?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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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地随房走”)。
(2)乙银行无权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①丙公司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第一项辩解不合法。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②乙银行起诉时保证期间已经经过,第二项辩解合法。根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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