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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丘佛市万亿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某,主要从事玻璃制品销售。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万亿公司与税收管理员陈某相互勾结,部分销售收入不开具发票,不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另一税收管理员任某对此知情。任某在接受万亿公司2000元红包后,对万亿公司未申报纳税一直放任不管。2017年12月,税务局检查发现:2015年度,万亿公司瞒报销售收入580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10万元,占该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24%;2016年度,万亿公司瞒报销售收入758万元,逃避缴纳税款142万元,占该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款总额的42%。税务局依法决定追缴,万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某拒不补缴上述税款。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对万亿公司及汪某以逃税罪提起公诉。在此期间,汪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检察机关对其本人以及万亿公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且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对于汪某的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检察机关对其本人以及万亿公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 、汪某的行为构成认罪认罚
  • B 、汪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个别犯罪事实情节提出异议,不构成认罪认罚
  • C 、汪某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D 、汪某口头认罪认罚即可,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E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对汪某及万亿公司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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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C,E】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这里汪某认罪认罚,且不属于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定情形。所以选项C正确,D错误。

第 201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 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本案中,没有提示有除外情形,所以选项 E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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