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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乙对丁的10000元债权尚未到期,自然不存在“怠于行使”的问题,甲不得对此行使代位权。乙对戊的20000元“债权”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甲不可就此行使代位权。乙对丙的债权中:50000元部分为人身损害赔偿,专属于债务人乙自身,债权人甲不得行使代位权;80000元部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债权人甲可以代位行使。在此基础上,债权人代位权的金额不超过自身债权金额,因此,在乙对丙享有的80000元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中,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最高金额为50000元,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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