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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案例题
    题干:2002年4月3日,甲(女)19周岁生日时,与乙(男,23周岁)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情况下举办了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乙的父母将50万元借给乙,用于购买甲乙婚后居住房。同年5月,乙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甲为该房屋装修花费3万元。2002年10月8日,乙为投资获取收益,将其个人工资、奖金、芳务报酬等所得30万元在当地购置1套公寓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3年7月5日甲乙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2003年8月乙将所购公寓房出租。2004年7月甲乙的女儿丙出生。2020年5月10日,因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诉讼,要求抚养丙并请求分割甲乙的共同财产。法院审理查明:(1)甲乙对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无书面约定;(2)甲乙共有银行存款300万元(其中25万元是2019年乙因车祸受伤获得的赔偿金)、公寓房所得租金20万元;(3)2002年8月,乙为购买股票,以个人名义向丁借款10万元未还。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下列关于本案财产和债务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公寓房所得租金20万元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 B 、公寓房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 C 、丁的10万元借款属于乙的个人债务
  • D 、乙获赔的25万元人身损害偿金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 E 、乙父母的50万元借款属于乙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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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C,D,E】

选项A: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増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的孳息应作狭义性理解,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如存款利息、果树无需管理自然结果等。房屋租金不是孳息,它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是一种经营行为。当事人将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包括维修、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选项B:该公寓房系乙在女婚姻有效前取得,因属于个人财产。
选项C:夫妻一方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选项D: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选项E:鉴于乙父母的50万元借款时婚因尚末存续,因此属于乙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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