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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通过一系列成问题的论证得出结论说,不要追问民企原罪。这样的论证难以成立。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民企都象资本主义初期的原始积累那样罪恶血腥,所以无故赦免违法财富的罪责,这对那些正当的财富来说无疑是极不公平的,并且可能还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从而导致更多的正当财富的外流。
其次,如果因为某些民企的违法行为有时会带来法制的“完善”,就推出不必追问其原罪,那我们是否可以推而广之说“不应该追问任何罪犯的犯罪行为”呢?因为它们有时也有助于法制的完善啊。更何况作者还忽视了,“违法有助于法制完善”的逻辑前期恰恰是追问、而不是不追问犯罪行为!
再次,某些企业家对社会做出巨大贡献,这诚然是可嘉奖的,但前提必须是他获取财富的手段是正当的。还有,如果某些人因所谓的“贡献”而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有罪也可以免受法律制裁,这无疑会导致法将不存,国将不国――这难道不是对社会的最大危害吗?
另外,企业家的辛苦和节俭也难以推出不要追问他们原罪。那些强盗和小偷也很辛苦,也很节俭,难道我们因此就可以不追问他们的法律责任吗?
最后,河北省几年前的文件宣布,不要追究民企原罪,是否意味着中央和别的省份都出了这样的文件?更何况河北省的这个文件后来“无声无息”了呢?这本身不就说明了这样的政策不合理、不可行呢?
由于上文的论证过程存在诸多逻辑问题,所以,其结论也是难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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