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利润总额=3120+160-100-1.3-3.21=3175.49(万元)
业务(1)涉及调增主营业收入16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业务(2)不应确认营业外收入11.3万元,而应确认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3万元。
调整后的销售(营业)收入=25000+160+10=25170(万元)
①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5170×5‰=125.85(万元)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200×60%=120(万元)
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20=80(万元)
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5170×30%=7551(万元)
实际发生的4000万元可全额扣除,故无需调整。
③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④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3000×14%=42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420=8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3000×8%=240(万元),故无需调整。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3000×2%=6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60=20(万元)。
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20+80+20=2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175.49+200)×25%=843.8725(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43.8725-780=63.87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