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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自然人甲、乙、丙与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一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电子设备。公司不设董事会,甲担任公司董事兼任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乙担任公司监事。股东丁请求公司为其一笔2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认为丁的资金状况良好,同意了丁的请求。后因为丁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银行要求A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偿还贷款。股东丙知道此事后,认为甲为丁提供担保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于是书面请求监事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乙收到丙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于是丙以A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以及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监事乙拒绝丙的书面请求,丙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法是否合理?请简要说明理由。 
  • A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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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null】

丙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法不合理。(0.5分)

根据规定,监事会或监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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