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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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题干:甲公司属于汽车制造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因经营需要拟新增加办公楼一栋。对新增办公楼的涉税政策,向税务师咨询如下问题:
    题目:假设上述购买的办公楼按照20年计提折旧,无残值。2016年8月投入使用时先专用于职工食堂,2017年9月甲公司欲将该楼改为办公使用,则按现行规定,2017年9月该公司就该楼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并请作出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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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已提折旧=(2000+220)/20/12×13=120.25(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220-120.25)/(1+11%)×11%=208.08(万元)。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60%于2017年10月抵扣,10月抵扣的进项税额=208.08×60%=124.85(万元),剩余4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8.08×40%=83.23(万元)。
2017年9月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08.08
 贷:固定资产                   208.08
2017年10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4.85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24.85
2018年10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3.2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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