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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天麟公司与海鑫公司订立合同,买卖一批机床。合同约定,天麟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交付101型机床5台,海鑫公司应于同年6月7日支付货款302万元。但是到了4月底,天麟公司发现海鑫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有许多的货款都已经无法支付,到6月以后肯定也无法支付货款给自己,遂提出中止合同,但海鑫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天麟公司于5月15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表述错误的有()。
  • A 、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 B 、天麟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海鑫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 C 、天麟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海鑫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 D 、天麟公司有权中止履行,且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的,天麟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 E 、天麟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海鑫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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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B,E】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成立的相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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