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业务(4)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2.6÷(1+13%)×13%=2.6(万元);
业务(5)免征增值税;
业务(6)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5.6+0.55)÷(1+9%)×9%=0.51(万元);
业务(7)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5.8(万元);
业务(8)应纳增值税=20÷(1+3%)×2%=0.39(万元)。
汇总计算: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36+1.13=37.13(万元)。
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6+0.51+15.8=18.91(万元)。
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进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8.91×10%=1.89(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37.13-18.91-1.89+10.48+0.39=27.2(万元)。